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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08-04-14 公开方式:
索引号: 3310020550002008002470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一、办理条件:
(一)设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三)注销: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申报材料:(一)设立: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注销: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设立300元;变更100元;注销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