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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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2008-04-14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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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33100205500020080024704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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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一)设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三)注销: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申报材料:(一)设立: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二)变更: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注销: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设立300元;变更100元;注销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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