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汉胜;男;48岁;汉;小学;住址:浙江省乐清市黄华镇金棚头村;现住址:浙江省乐清市黄华镇金棚头村;身份证号码:330323591006283;电话:13806605599;邮政编码:325605。
当事人:周方强;男;58岁;汉;小学;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人民路荷花巷11弄1号;现住址:浙江省乐清市丹霞花园A栋602室;身份证号码:330323490106001;手机:13004713989;邮政编码:325600。
当事人:季则荣;男;56岁;汉;初中;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半腰桥6号403室;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景秀湾第一栋1303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5106055236;手机:13706661671。
经查明:当事人黄汉胜伙同周方强、季则荣于2005年2月22日至2006年6月29日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乐成镇金溪乐湖花苑项目部”的名义销售金溪乐湖花苑商品房。已销售15套商品房给郑月娥、黄宋武等15人,并与郑月娥、黄宋武等15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收取定金486.75万元,合同金额达9772666.00元。收取的486.75万元定金已用于金溪乐湖花苑的项目建设,当事人尚未获取利润。于2006年6月29日被我局乐成工商所查获。
当事人虚构企业名称,利用合同的形式从事无照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已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责令改正;
二、对当事人非法持有的二颗“乐成镇金溪乐湖花苑项目部”印章予以收缴;
三、分别对黄汉胜、周方强、季则荣各处罚款壹拾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