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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杰无照经营案
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08-04-21 公开方式:
索引号: 3310020190002008002767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当事人:刘永杰,男,43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为330323651028093,住址为乐清市柳市镇教育路13号,手机号码为13706776699;
     当事人:杨从贤,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30323195608260418,乐成镇石马北村人;
     当事人:李振荣,男,4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30323196103090913,身份证住址为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翔金花园金开利大楼12D。
     经查明:当事人刘永杰、李振荣、杨从贤三人合伙共出资9500万元在乐成镇金马广场一楼和二楼设立从事餐饮服务的酒店,取名为“金龙大酒店”,并于2007年2月5日开始对外经营。其中当事人刘永杰出资4845万元,占总出资额的51%,李振荣出资3610万元,占总出资额的38%,杨从贤出资1045万元,占总出资额的11%。至案发止,上述资金均已到位,其中用于购买8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的费用计4264.858万元,用于从温州金开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1500平方米经营场所的费用计135万元,用于经营场所装修的费用计3115万元。据刘永杰于2007年3月9日提供的《合伙创办金龙大酒店协议书》,刘永杰为拟设立的乐清市金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办理一切行政手续,李振荣负责酒店工程装修采购,杨从贤负责组织人员及服务员培训。自2007年2月5日开业至2007年2月13日案发,当事人始终未批取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007年2月13日,我局乐成工商所依法查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未批取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无照经营行为。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刘永杰罚款壹拾伍万元叁仟元,对李振荣罚款壹拾壹万肆仟元,对杨从贤罚款叁万叁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