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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工商局企业信用预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工商局企业信用预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乐清市工商局企业信用预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进“信用乐清”建设,完善失信约束惩戒机制,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和《乐清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预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科学监管观为指导,以法定职能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手段,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分析判断,及时披露公示影响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强化企业信用监管防范机制,实现企业信用的社会化监督。 第三条 企业信用预警要围绕政府企业信用建设开展,并以自主研发的企业信用预警系统作为预警平台。 第四条 开展企业信用预警应当遵循统一、客观、公正、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预警信息征集和制作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预警信息不予征集。 第六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分行政处罚类和非行政处罚类两类预警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类预警信息的征集对象原则上为超过诉讼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 非行政处罚类预警信息的征集对象有: (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将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预警; (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可采取协助执行的方式进行预警; (三)吊销(未注销)的企业; (四)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的企业; (五)查无下落企业; (六)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七)公司制企业设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 (八)非公司制企业设立6个月仍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开业后连续停业1年以上的企业; (九)涉及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户; (十)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企业; (十一)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责令期限内未办理变更的; (十二)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在抽查中严重不合格,并被县以上工商部门通报或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发生严重侵权行为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十三)按规定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而未建立的商场、超市; (十四)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 (十五)其他可以预警的信息。
第九条 企业信用预警信息参照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制作,分文头、文书编号、预警内容、预警机关和预警日期等五大部分, 具体要求如下: 1、文头:分两排列明“乐清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企业信用预警”。 “企业信用预警”几个字应更加突出。 2、文书编号:如乐清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2007年发布的第1件企业信用预警,文书编号为“乐信预[2007]1号”。 3、预警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信息来源、失信行为和失信惩罚等信息组成。 4、预警机关:预警机关为“乐清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5、预警日期:等同于审批日期。
第三章 预警信息审核和审批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要经过内容审核和发布审批两道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容审核主要是对预警信息内容在真实性、时效性和表述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确定审批级别。 第十二条 发布审批主要确定预警信息是否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需上级局审批的情况有: 1、股份有限公司、当地明星类企业的违法信息; 2、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的违法信息; 3、涉及食品、药品、农资、化学危险品、典当、担保、寄售、金融机构等行业的较为严重的违法不良信用信息; 4、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信用信息。
第四章 预警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四条 乐清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预警信息发布与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只有经审核审批的预警信息,才可以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的载体以网站为主,短信、报纸等为辅。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的时效为三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按照当事人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特别预警、一般预警和轻微预警三个级别,其中默认级别为一般预警。 第十九条 对失信情节特别严重的,调整为特别预警,并在信用预警搜索时最靠前显示,加大社会公示力度。 第二十条 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发生失信行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建信用的企业,按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调整为轻微预警,只作政府部门信用联合防范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整为轻微预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根据其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有明显成效; (二)自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整改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三)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未再发生违法失信行为。 (四)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 第二十二条 调整为轻微预警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乐清市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乐清市工商局审查企业预警调整条件,并提出意见,报送乐清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三)乐清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确认,并实施预警调整。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预警工作由市局信用办牵头,局属各单位要作好各项配合工作。 (一)信用办具体开展信用预警规划、组织、实施、协调、征集、发布等任务。 (二)责任区干部在开展责任区监管时,发现企业有需要实施信用预警的,要及时上报预警信息。 (三)工商所(分局)主要负责开展失信约束惩戒工作,及时完成信用办下达的督办任务。 (四)法规科主要负责对企业信用预警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并提供处罚决定书资料。 (五)信息办负责对企业信用预警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六)其他科室负责相关协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局信用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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